从政治权利到人身权利的全方位保护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望通过本报记者 朱兰英
俗话说妇女撑起“半边天”,但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她们可能成为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能比男同胞优秀却不被单位录用,可能因为怀孕而丢掉来之不易的“饭碗”……然而,这一切不公平的现象在我省都将止步。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据悉,该办法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女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低于30% 背景:在今年3月底结束的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妇女代表比例约为20%左右,但各地非常不平衡,一些山区的县(市、区)和乡(镇)妇女代表比例不足5%。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中,在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都应当有妇女成员,并且占一定的比例。
女童的义务教育权应当受到保障 背景:不少在农村的或者随父母来城市打工的女孩子,都面临过这样的选择题:是让自己读书,还是让弟弟读书?受“女子无才就是德”等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往往牺牲的是女孩获得教育的权益。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要不要生孩子”不应该是录取的标准 背景:女性小唐参加过一个单位的招聘考试,成绩十分优秀。面试时,单位主管人员明确地问她:能不能保证30岁之前不生孩子?如果不能保证,单位将对其不予录取。在婚育方面歧视女性,在招聘工作中屡见不鲜。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女性归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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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可以向警方和妇联投诉 背景:张女士在一家企业做销售工作,因为聪明又漂亮,所以她很受男上司的喜爱。最近,张女士经常收到男上司转发的暧昧手机短信和电子信件,令她十分尴尬。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性骚扰,该由谁来管呢? 草案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家庭暴力”报警,警方应出警制止 背景:朱某是一名中年女性,丈夫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她,甚至好几天都不让她出门。她想离婚,但是又找不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朱某的困惑同样也是许多妇女的困惑。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为受害者提供证据支持。同时,草案界定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
农村“出嫁女”和男人平起平坐 背景:我省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妇女离婚后,还在男方所在地居住,可是村里却以她已离婚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 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样,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股份量化、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使用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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